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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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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局)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含省直管县)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在达到深度要求的前提下,节能报告可委托相关机构编制,也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编制节能报告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法律规定且部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及能源品种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发布时间:2024-05-28  阅读:9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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