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基本思路

日期:01-28  点击:524  属于:财经信息

摘要:中国法学教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突出表现在整个教育体制与法律职业缺乏紧密联系。所以,须要进行全方位的改革,改革的基本措施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基本取向,确立招收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生为对象的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法学教育;改革;法律硕士

    1995年法律硕士教育制度正式确立后,从1998年开展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教育工作,从而形成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二元结构,即目前实行的在职攻读与全日制双轨并行的法律硕士教育体制。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前者是实务部门的在职人员,后者是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前者符合条件的,在毕业时获得学位但无学历,后者会获得学历和学位;前者是半脱产、集中授课的方式修完课程,具有成人继续教育的色彩,后者一般采取全脱产、全日制教育方式,进行系统、正规的培养。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设置主要针对两个方面:一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太注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法律职业技能和方法;二是大学法学教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实务人才的大量需求。有学者进行了统计:“到1993年底,全国法院系统法学本科毕业的仅1.4万人,占总数的5.6%,检察系统为7700人,占4.3%。全国法学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在1993年之前,长期维持在每年300人左右,直到1993年才增加到600人。在当时这种招生规模连补充教学科研人员都不够,更不用说满足法律实务部门的需求了。为了满足政法部门和市场经济对高层次、高学历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应运而生。法律硕士教育提高了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和职业素质,推动了我国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当下的法律硕士教育亦存在一些不是,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本文仅对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进行探讨。

一、确立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地位

    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可以弥补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的缺陷,其理应成为通向职业的主渠道。因此,必须对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给予高度重视。

1.明确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的性质。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设置的初衷就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招生对象是非法学本科毕业生,所以,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完全可以定位为应用型、复合型和法律职业教育。应用型即改变过去通才教育和认知型教育的方向,面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输送实践型法律人才;复合型即限招非法学专业毕业生而进行大学后的跨学科教育,满足法律职业部门或社会其他行业中法律实务岗位所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教育包含法律知识传授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法律职业教育制度和法学教育制度的有机衔接,一种与法律职业资格相对应的职业性教育。所以,打造知识共同体、职业素养共同体和职业技能共同体是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的基本特色。

2.在职法律硕士教育不能与全日制法律硕

士教育相并重。如果说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取得一点成绩的话,那就是对实务法律人员的法学理论提高有所帮助,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经过多年的实际工作在法律实务技能方面应该比授课教师强。在实践中发现,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多数学员很难保证出勤率,甚至听课次数非常少;论文写作多数是应付,除了浪费纸张之外,没有任何实际功效;答辩过程中答辩教师摇头和唉声叹气贯穿答辩始终。目前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受到很多人的亲赖,主要有来自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院系能从在职法律硕士教育中谋取颇丰的利润,二是在职法律人员热衷于提升学位。在我们认识在职法律硕士的性质和现状之后,就不应该把它与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放在同一层位来看待。随着需要接受在职法律硕士教育人员的逐渐减少,在职法律硕士教育也会失去它存在的必要性,所以,在制度上可以取消它的设置。至于在职法律实务人员需要提高理论水平,可以通过定期培训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通过专业学位教育的方式来进行。

3.完善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多,其实践不理想,主要体现在应用性的教学内容偏少、培养模式还是偏重于学术性。笔者曾对安徽大学近五年来的法律硕士教育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调查和总结,发现其课程设置、教学风格、论文撰写与法学硕士教育相似甚至雷同

4.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前置于司法考试。现在的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毕业和非法学本科毕

业的学生都有资格报名参考。这种制度设置本身不利于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联结。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内容也在逐步调整,最终达到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素养的结合是常理之事。按照法律硕士教育设置的目标,完全可以将法律硕士教育与司法考试统一起来,即法律硕士教育前置于司法考试,只有通过法律硕士教育获得法学学位的人才有资格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国外的一些做法可供我们参考。例如,“美国的全国律师考试,只有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生(JD)才能参加。日本司法考试则规定80%从大学法学部‘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专业学位)中录取。” 的我国的司法考试如果能与法律硕士教育对接,将对法律硕士教育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完善和教学模式改革来说是一个里程碑的事件。

5.注重全日制法律硕士教学大纲的修订。多年来的全日制法律硕士教学,笔者非常明显地感受到作为学生所具有的与笔者作为法学专业课程教师所同样具有的对全新的法学教学大纲和全新的教学内容的期待。因此,有必要结合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要求对《法律硕士教学大纲》来一次重新修订或变革,改变我们的法学内容设置与教学重心安排,改变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色的《法学教学大纲》,而变为以对学生的“法律精神熏陶”、“法治观念启蒙”和“法律思维方式培育”为核心与重点内容的《法律硕士教学大纲》。法律硕士生的专业学习,主要的并不在于为他们“提供有关法律的知识”,而在于为他们“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传播现代法律的精神”、“培育职业法律思维”、“塑造理想的法律职业人格”,从而使他们“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 ……

……

二、全日制法律硕士教学中的核心理念

    全日法律硕士教育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的教学理念应与传统法学教学有较大的区别。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输送的人才应该以公正的法官、刚正的检官、雄辩的律师、杰出的政要、睿智的顾问为目标追求。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教学理念尤为重要。

1.思维训练重于知识灌输。法学包含着丰富的知识内容和知识体系。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首先要学习该学科的基本知识,所以法学的教学必须把法学的性质决定所包含的知识讲清、讲透。因为:这些知识构成了法学学科的基本框架,是理解法学的钥匙;这些知识不仅是理解法学,而且是运用法学的重要保证;这些知识构成了法学领域的共同话语,沟通了法学领域各学科之间以及与非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法学的知识固然是教学的重要内容,但法律思维训练更加重要。法律思维训练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如对法律参照系的把握、对权利与义务主线索的理解、对法律条文和原则的推理和运用、法律技术操作、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以及深谙法律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等。思维训练重于知识灌输,不是说知识不重要,而是说法学教学更应重视对学生的思维训练。这是因为:知识是人们的一种智识积累,是一种“固化之物”,思维是人们的一种智慧,是一种“灵动之物”;知识是一堆材料,本身不能自动构建什么,只有通过思维,才能把知识组织起来,构建人们所需要的东西;知识可以遗忘,但运用知识的思维方式不能遗忘;知识本身是相对凝固不变的,而思维不仅是对知识的运用,而且能创造知识,具有扩张和应变的功能。法学教学只有重视对学生的思维训练,学生才不会固守现成的法律知识,去自觉钻研法律的精义;才不会呆滞,而具有灵性;才不会把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俨然分开,也不会仅仅在法律中寻求法之理。这样才符合法学的本性,也符合学习的规律。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家,法律思维水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理由阐述重于结论认定。教育偏重于结论的正确、准确,这主要缘由于应试教育,并形成了思维定势。学生们学习往往是被动的,为了****过关,不甘于落伍,只好上课记笔记、下课对笔记、****背笔记,以至形成:老师写在黑板上的是条条框框、学生抄在笔记本上的是条条框框、********是条条框框,整个教学环节呈现“条条框框”的循环。目前,法律教材结论性的东西过多。如若教师为了图个省事,就采取灌输式的说教方法来上课,点出结论,然后举点例子加以证明。.......

江淮论坛-201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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