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承办处室
环资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5、《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三、申报材料与标准(一式二份)
1、申请报告;
2、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节能专项分析报告》。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能源资源满足供应;
5、符合合理用能标准规范;
6、节能措施得当;
7、主要产品(工序)能耗指标先进。
五、审批程序
省直有关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人民团体、省管国有企业和驻冀中央管理企业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各市、县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直管县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初审意见。
六、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
1、符合条件的,向项目申报单位核发审批文件;
2、不符合条件的,告知项目申报单位。